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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住建规范〔2022〕9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特定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2年11月2日
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结合上海市实践经验,制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和从事此类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管理单位)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日常具体实施管理。
第四条(考评机构) 建筑施工项目由受监监督机构负责考评;建筑施工企业年度考评由市区两级监督机构负责。
第五条(考评方式) 实行信息化考评方式,企业和施工项目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zjw.sh.gov.cn/,以下简称“网上”)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各项操作。
第二章 施工项目考评
第六条(项目要求) 施工项目应当依据《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DGJ08-90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进行检查,并按《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和记录实施标准》(DG/TJ08-2334)做好记录并建立台账,由专人负责归档。
第七条(总包申报) 总承包企业以该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发包的施工合同为单位,生成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单元。施工项目开工后10个工作日内,总承包企业在网上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申报,由受监监督机构审查受理,主要管理信息包括:
(一)参建各方;
(二)三类人员;
(三)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五)建筑施工机械;
(六)文明工地创建申报;
(七)其他按规定需要填报的内容。
主要管理信息发生变化时,由相关权限方在网上予以变更。
第八条(定期检查) 施工项目的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分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每日对施工项目及施工班组的安全活动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应包括近期工作重点、年度整治重点等相关内容,记录中应明确检查部位和隐患内容及整改情况。
总包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每周组织各分包对施工项目及日巡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总承包企业负责人应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表》(详见附件1)每月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带班检查,并将评分表留存于施工现场。
第九条(分包月度考评) 施工项目总包以每周对分包的检查情况为主要依据,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分包的月度考评,并将考评结论及时在网上填报。
第十条(总包月度自评) 总承包企业以每月检查为主要依据,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企业月度自评确认表》(详见附件2)对施工项目完成月度自评,并将自评结论及时在网上填报。
第十一条(监理复核) 施工项目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结合日常现场监理情况,在总包对分包月度考评、总承包企业对施工项目的月度自评等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理企业月度复核表》(详见附件3)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论及时在网上填报。
第十二条(月评及复核等级) 月度考评及复核的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季度确认) 受监监督机构应督促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及时完成月度自评、对分包的月度考评及复核,并结合日常监督、各类专项检查、抽查、巡查、施工企业的月度自评、对分包的月度考评和竣工确认、监理复核等情况,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季度确认复核表》(详见附件4)于次季度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确认。
第十四条(季度确认等级) 季度确认的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和“未抽检、无结论”。
第十五条(分包竣工确认) 分包竣工后,总承包企业在分包退场后5个工作日内,对分包完成竣工确认,并将确认结论及时在网上填报。
监理企业结合日常现场监理情况,在总承包企业对分包的竣工确认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论及时在网上填报。
对分包的竣工确认及复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一)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对分包的竣工确认及复核等级为“优良”。
1.对分包的月度考评等级无“不合格”;
2.对分包的月度考评等级2/3及以上为“优良”。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分包的竣工确认及复核等级为“不合格”。
1.对分包的月度考评等级1/3及以上不合格;
2.对分包的月度考评等级连续2个月及以上为“不合格”。
(三)以上两种情形以外的,对分包的竣工确认等级为“合格”。
第十六条(总包竣工确认) 受监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共同签署确认的工地完工报告,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填报的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考核评审表后,经查验符合完工要求的,在网上进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
施工项目完工的条件如下:
(一)施工项目完成合同约定的相关施工内容;
(二)现场用于施工的设施、设备等已拆除撤离,施工作业队伍已清场后。
若发现施工项目已竣工备案、合同履约已完成或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总包竣工确认的,受监监督机构应书面通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详见附件5),限期1个月内办理安标竣工自评。
第十七条(竣工确认等级) 竣工确认的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一)满足下列要求时,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等级为“优良”:
1.季度确认等级无“不合格”;
2.季度确认等级为“优良”次数达到总次数的2/3及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等级为“不合格”:
1.季度确认等级为“不合格”次数达到总次数的 1/3 及以上;
2.季度确认等级为“不合格”次数达到3次及以上;
3.季度确认等级为“不合格”连续2次及以上;
4.经查发现已竣工备案、合同履约已完成或已投入使用,但经催办逾期未办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考核的。
(三)以上两种情形以外的竣工确认等级为“合格”。
第十八条(中止施工) 施工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向受监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受监监督机构可暂停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恢复施工后依照相关要求继续执行。
第十九条(总站审查) 市安质监总站将根据日常抽查、巡查及各类专项检查情况抽查审查施工项目的月度自评、监理复核、季度确认和竣工确认结论并作相关处理。
第二十条(竣工结论公示) 施工项目竣工确认结论于次月在网上公示。
第二十一条(小型项目) 施工项目工期(指安全生产标准化申报日期至竣工确认)不大于一个季度的,总包和监理正常进行月度自评和复核,受监监督机构根据日常监督情况进行竣工确认,确认不分等级(竣工结论为“小型项目无结论”),并且该施工项目竣工确认不作为企业考评依据。
第二十二条(一般类装修工程和低风险项目) 对于当季度未被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各类检查抽查到的一般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低风险项目,季度确认结论为“未抽检,无结论”。
对整个施工周期内未被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各类检查抽到的一般类建筑装饰装修项目进行竣工确认时,对于无生产安全事故、无投诉、无社会负面影响事件的项目,竣工确认等级默认为“合格”。
监督检查时发现特殊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照一般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申报的,季度确认等级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申诉处置) 分包对最近一次月度评价或竣工确认有异议的,可于确认结论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受监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诉报告。监督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诉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开展核查审定,对于分包合理的申诉,报市安质监总站审核处理。
总包对最近一次季度确认或竣工确认有异议的,可于确认结论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安质监总站提出书面申诉报告。市安质监总站将在收到书面申诉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进行核查处理。
第三章 企业年度考评
第二十四条(企业网上确认) 建筑施工企业于次年1月31日前,根据上年度施工项目竣工确认结论、奖惩情况、事故情况等进行自查,对系统结论进行网上确认并申报,如有异议应及时向考评机构提起申诉。逾期未网上确认并申报的,默认为系统结论,且企业考评结论不能评为“优良”。
第二十五条(企业考评等级) 企业年度考评评定等级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当年度无竣工项目的施工企业不参与考评。
(一)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年度已竣工项目的竣工确认优良率排名,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中依排名择优评定等级为“优良”:评定等级为“优良”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参评企业总数量的10%。
1.企业年度竣工施工项目合同额排名全市前30%,或当年度承建的施工项目命名为上海市文明工地(房建专业)的;
2.企业年度竣工施工项目竣工确认结论无“不合格”等级;
3. 企业年度竣工施工项目竣工确认结论的优良率不低于全市考评机构核定的平均优良率;
4. 企业当年度承建的施工项目命名为上海市文明示范工地(房建专业)的,优良率按照1.1倍计算(不超过100%)。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度考评评定等级为“不合格”:
1.企业本年度所承建的项目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2.企业本年度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3.企业本年度所承建的项目发生三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4.企业本年度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
5.企业本年度受到5次及以上行政处罚或同一个项目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
6.企业本年度受到非事故原因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理; 7.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推进不力的;
8.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以上两种情形以外的评定等级为“合格”。
第二十六条(网上核查及公示) 市安质监总站对建筑施工企业确认的考评结论进行核查和分类汇总,排名评定,并于15个工作日内上报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审定,审定后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文公布考评结果。
第四章 考核要求
第二十七条(总包管理) 总包应充分行使管理权力,对进场施工的各分包进行考评管理并及时进行月度评价和竣工确认的,分包的不合格结论,不影响总包的考评等级。
第二十八条(监理督促) 监理应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管理手段,加强过程监管,督促总包对分包的管理,督促现场做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识别、上报与监控工作,及时完成周检查、月考评的复核。
第二十九条(企业管理) 施工企业应对所属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分析、指导和考核。
第三十条(监督管理) 各监督机构应结合首次监督告知、日常监督等手段,加强对施工项目上报的管理信息比对、监管,并督促施工项目做好推进落实工作。
第三十一条(结果应用)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录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作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信用信息和建筑施工项目招投标的重要依据。同时考评结果将报送政府相关部门,作为信用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保险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考评优良) 对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等级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分类发文通报。
第三十三条(考评不合格) 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等级为“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承建的项目,采取以下措施:
(一)列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严格审查名单;
(二)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三)实施媒体及网上公布;
(四)企业及其承建项目列为下一年度重点监管对象,各监督机构应加大监督力度和频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操作权限) 本细则涉及的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管理行为由企业层面负责实施;本细则涉及总包、监理管理行为由项目总包管理团队和监理管理团队负责实施。
第三十五条(有效期)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1.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表
2.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企业月度自评确认表
3.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理企业月度复核表
4.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季度确认复核表
5.上海市建筑施工项目安标竣工自评催办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