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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函建字218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3年2月28日(含)起,对于新申请资质的建筑业及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已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不再作为资质管理认可的注册建造师;建筑业及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在申请资质延续时,对于所申请的该项资质,已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不再作为资质管理认可的注册建造师。
二、自2013年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定期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扣减已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达不到其取得的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3个月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依法处理。
附件: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