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动态
沪建建材(2016)4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管联[2015]643号),规范本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处置,提高资源化利用能力,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在 2016年7月10日尚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的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工程,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及本通知执行。
二、本市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相关主体的工作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建筑废弃混凝土处置和再生建材利用的要求;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建筑废弃混凝土处置和再生建材利用的相关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将建筑废弃混凝土处置和再生建材利用的相关要求纳入监理范围。
2、主体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基坑围护设计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以及项目实际情况,在施工图设计文件说明中明确该工程的建筑废弃混凝土预计产生量。同时,应当根据本市再生建材应用相关技术规定,在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注明再生建材使用的部位。
3、审查机构应当对大于12m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项目的废弃混凝土预计产生量进行核实,并在施工图审查备案时,将建筑废弃混凝土预计产生量填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系统。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积极和建设单位、列入名录的利用企业商议,签订建筑废弃混凝土委托处置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排放的建筑废弃混凝土进行单独堆放,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为利用企业运输车辆装载和清运提供方便,做好废弃混凝土交接工作。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对列入名录的利用企业(以下简称利用企业)实施动态管理,首批利用企业名录详见附件1。
利用企业应当不断提升自身建设,通过环保改造、试验室建设等措施,不断完善质保体系、提升环保能力、提高再生建材产品质量。
利用企业应当及时组织运输并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得转让或者随意倾倒建筑废弃混凝土,同时应当配合做好合同履约情况表的上报,上报数据需经施工单位确认。
三、建筑废弃混凝土委托处置合同及合同完成情况上报事宜
建筑废弃混凝土委托处置合同(以下简称《处置合同》)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统一编制(详见附件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会同建设单位,与利用企业通过《废弃混凝土信息系统》签订完成《处置合同》及合同信息报送。
利用企业应当在合同履行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填报合同履行情况表。
《处置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履行情况表填报工作均须通过《废弃混凝土信息系统》完成。企业可登陆市住建委门户网站的“网上政务大厅 ”(http://bsdt.shjjw.gov.cn)通过数字证书进入废弃混凝土信息系统。
四、促进再生建材推广应用
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本市三星绿色建筑,其再生混凝土对同类材料的替代使用率应当不得低于15% ,其他绿色建筑应当不得低于10%;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路面基层材料中的再生材料替代使用率不得低于30%。申报白玉兰、鲁班奖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积极使用再生建材产品。
五、监督管理
1、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建筑废弃混凝土处置管理,对不按建筑废弃混凝土处置方案处置,或未将建筑废弃混凝土交给利用企业处置的,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市、区(县)建设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 )或安全质量监督机构。
2、市、区(县)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和市交通安全质量监督站应当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巡查。对开工前未完成《处置合同》签定的项目,应当予以约谈或核发限时整改、暂缓停工通知单,市、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不予核发处置证。
3、在合同履约情况表中,若履行率低于 60%的,市、区(县)建设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提出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合同履约情况表将作为该项目竣工备案资料之一。
4、市、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建材管理平台对再生建材应用情况予以监管。
5、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的有关单位,将纳入其诚信档案,并在全市通报;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不予退回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费。
特此通知。
附件:
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