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动态
建科[2015]20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做好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对《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建科〔2013〕14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并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印发的《报表制度》(请至http://www.mohurd.gov.cn/ 下载)执行期为两年。2015年度和2016年度各相关统计报表报送截止时间分别为2016年5月31日和2017年5月31日。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报表制度》有关要求,编制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细化本地区统计工作分工和计划安排,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计工作管理,努力提升统计工作质量。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统计数据催报和审核机制,切实提高统计数据填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要加强统计数据分析应用,充分利用统计数据,分析评价本地区民用建筑能源消耗现状和变化趋势。
四、我部将进一步加大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定期对各省市统计资料上报时间、填报质量、统计数据分析应用情况等进行通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指标,列入建筑节能工作考核内容。
《报表制度》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或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联系。
联系人及方式:
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胥小龙
联系电话:010-58934548
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刘海柱、丁洪涛
联系电话:010-57811379、57811376
电子邮件:nhtj@mail.cin.gov.cn
附件:1.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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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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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