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动态
沪建管联〔2015〕9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5]4 号)、《上海市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暂行规定》(沪府发[2006]28号)等文件精神,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公安局将联合开展本市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具体由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和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项目
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在建房建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合同(协议)支付工程款;
(二)总包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合同(协议)向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款;
(三)用人单位是否建立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月发放工资清单;
(四)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月发放工资清单是否相符;
(五)施工单位是否采用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三、检查安排
专项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
2015年12月14日至21日为企业自查阶段。各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对照检查内容和相关管理文件规定,对所属工地自有务工人员、专业分包和劳务企业的用工情况进行检查,保存好用工和自查情况的基础资料,同时填写《施工现场劳务用工自查情况表》(见附件1)报工程受监监督站(嘉定区、宝 山区的工程项目报建管所)。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类违规用工行为,各责任企业要及时进行纠正。
(二)核查阶段
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1月31日前,市安质监总站和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各区(县)安质监站(建管所)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点名或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开展全市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的督查。
各区(县)安质监站(建管所)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 2015年12月22日前将《建筑工程民工工资清欠表》(附件2) 分别报市安质监总站市场监管科(信访办)和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市安质监总站和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要将汇总数据于2016年1月上旬进行相互交换。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分工协作、密切交流沟通。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要明确分工, 加强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清欠工作顺利开展。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政府派出机构管委会和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应当在清欠行动开展前将负责部门、接待窗口地址、负责人、联系人的信息分别报市安质监总站和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置发生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各公安分(县)局对负责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分别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提供给该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协作联系。
(二)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相关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企业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应及时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施工企业由于工程款结算等原因暂时难以结清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逐级落实工程款中工资部分优先预付,杜绝发生欠薪事件。项目经理为工程欠薪纠纷处置第一责任人,负责企业所承接工程的欠薪纠纷处理。欠薪纠纷首先应当由项目部和企业处置,在工地解决纠纷,做到欠薪纠纷不出工地。对于在欠薪群体性矛盾中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施工总包单位,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之日起,暂停其在本市施工项目投标报名一个月。
(三)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布进展情况。农民工欠薪投诉实行属地化受理处置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市政府派出机构管委会应当设立接待窗口,安排专人负责处理欠薪纠纷事件,并公布电话。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应指定专人配合做好所属省市进沪企业的欠薪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四)加大追责力度,依法依规处置。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发生欠薪以及无《劳动合同》的企业,依法及时进行调查,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上海市劳动保障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试行)》 的规定,向社会公布。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恶意讨薪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级公安部门要依法处理。
对经查实建筑企业存在恶意拖欠工资行为的,或因转包、 违法分包等原因导致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或以假借索要农民工工资为名实施恶意催讨工程款行为的,或因不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处置的,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区别情节轻重作出记入企业诚信手册、纳入缴纳工资保证金不良企业名单、 暂停其在本市承接工程项目等处理,并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对本次检查中发现未落实整改或经过整改仍旧复发的企 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从严处罚。对督察中发现用工规范、农民工权益保护措施落实较好的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全市通报表扬。
(五)各区(县)安质监站(建管所)和劳动保障监察大 队于2016年1月31日将本次专项检查情况分别报市安质监总站和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特此通知。
附件:1、施工现场劳务用工自查情况表
2、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清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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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公安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