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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管(2015)597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设管理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总体部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545号)及《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沪建管联 [2014]945号)要求,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建筑施工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进行督导检查的工作方案》的统一安排,2015年5月5日至28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牵头对全市各区县及有关单位建筑施工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督导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督导检查共分成6个检查组,组员从全市建筑市场执法专家库中抽取,对全市17个区县、自贸区管委会、市管房建项目、市管交通项目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查组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台账、现场抽检项目的方式,对各有关单位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检查。
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项目责任主体仍然存在市场违法违 规行为,本次督导检查共检查项目62个,当场出具整改通知书40份,出具执法建议书18份,其中,涉嫌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项目2个,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项目6个,存在挂靠行为的项目3个,存在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履职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7个。
二、总体评价和主要做法
从检查的整体情况来看,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自去年10月以来,积极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市建设管理委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切实提高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了自查自纠与集中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持续打击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了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多发的势头。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建设单位能够遵照法定建设程序,履行项目管理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能够在现场设立管理机构,并派驻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大多数现场管理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做到了持证上岗,实名制管理;建筑市场总体保持平稳有序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检查中我们也发现,各区县及有关单位在建筑市场专项治理中有一些好的经验和措施: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各区县均在第一时间成立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下发集中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全区上下广泛发动,全面系统部署, 为治理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二是创新管理,浦东、松江、长宁、虹口、闸北、闵行、自贸等区县,探索建立“管理、巡查、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模式,将市场行为的检查由专项检查转变为日常巡查,进一步加大了执法力度和到位频次;三是积极试点,黄浦、静安、徐汇、长宁、宝山、奉贤、松江等区县积极推进建筑务工人员实名制工作,拟定专项工作方案,面上推广实名制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果。
三、存在问题
主要发现以下七个方面的问题:
(一)项目经理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还比较普遍。受检项目中,部分项目管理混乱,个别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未能切实履行施工现场管理职责,部分专业分包的项目经理对专业工程形象进度、重要节点情况均不熟悉,不在岗情况较为普遍。如:在检查中发现佘山北大型居住社区35A-01A共用产权房项目、小昆山镇文翔路一号动迁安置配套商品房C02项目、嘉定新城B21-1地块商住办项目、星港国际中心一期项目、二期项目、外高桥保税区C2-001地块自贸广场项目、漕河泾开发区商业办公楼项目二期、城桥商品房基地1#、2#地块商品住宅项目、金光商务区东侧地块项目一标段、青浦新城一站大型社区62A-02A地块项目、闸北区470街坊6丘新建商品住宅项目等受检工程都存在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项目经理、劳务分包负责人未按规定到岗履职的情况。
(二)部分建设单位未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在本次督导检查的抽取项目中,基本程序履行情况总体较好,但不同程度还存在未办理用地、规划、施工等前期手续,开工建设的情况。由于项目建设手续不全,导致项目建设过程脱离审批监管环节,工程在招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等都无法纳入有效的监管体系,造成项目管理混乱,不仅极易引发经济纠纷,也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较大隐患。如:世纪大道SN1地块(浦东金融广场)项目中,建设单位未按法定招投标程序,将七个小坑维护工程直接发包;漕河泾开发区商业办公楼项目二期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桩基施工;青浦新城一站大型社区62A-02A地块项目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桩基工程应招未招、未取得审图合格证和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三)部分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情况。在检查中发现,部分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如:东诸安浜路130号86号愚园路805弄34号36号地块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单位涉嫌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装饰工程违法发包;南桥新城03单元04-06和05-01区域地块新建商品房项目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基坑围护、样板房精装修、土石方工程违法发包。
(四)部分项目分包管理混乱,存在违法分包情况。主要表现形式是:总承包单位违法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专业分包单位超越资质承揽业务,劳务分包单位将劳务工程发包给个人班组等。如:东诸安浜路130号86号愚园路805弄34号36号地块商品住宅项目中总承包单位将金属门窗工程发包给不具备专业资质的企业;塘祁路地块商品住宅项目装饰装修工程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所承揽;上海医药职工大学培训中心项目劳务分包单位将劳务工程分包给个人班组; 新江湾城22-1、22-2 地块商办新建项目在桩基及基坑围护工程、脚手架搭拆及模板支护劳务上涉嫌违法分包;青浦区新城一站大型社区62A-02A地块项目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存在超越资质承揽业务等。
(五)部分项目在检查中发现有挂靠现象。在检查中发现部分单位项目经理非项目实际负责人、管理班子成员非本单位人员、支付凭证未按合同载明对象支付,存在挂靠嫌疑。如: 轨道交通11号线新城站2号地块商品住宅及商业办公用房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到岗履职,现场实际负责人另有其人,安全员、质量员、取样员均未能提供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凭证和社保缴纳证明;嘉定水榭中央商务楼项目总承包单位现场的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均未能提供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凭证和社保缴纳证明;城桥商品房基地1#、2#地块商品住宅项目总承包单位将给防水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个人;闸北区470街坊6丘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班子12人中仅项目经理和另1人有劳动合同和社保关系。
(六)部分受检项目现场敷衍应付、材料不齐。本次督导检查,整体上各区县和有关单位都已按要求做好迎检工作,但仍有部分受检项目不重视,现场材料不齐、管理人员不齐,特别是管理人员的合同、工资支付证明、社保缴纳证明,以及工程款支付凭证的现场缺失的情况比较普遍。导致现场无法准确判断企业与人员隶属关系,以及无法界定转包违法分包情形。 对于此类行为,检查组已现场开具整改通知单,要求补齐相关材料,各区县和有关单位后续跟进,并对其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七)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推行仍不到位。按《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推行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沪建管[2014]612号)的要求,2014年11月1日起,本市新开工工程推行实名制,已开工的在建工程按照通知要求,于2014年年内完成实名制补登记,全面实行实名制。但从检查的情况来看,仍有部分项目并未推行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另有部分项目虽然配备了相关设备并进行了人员培训,但没有真正按通知的要求执行起来,未按规定进行人员进退场登记。
对于上述发现的问题,都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了受检区 县,并要求:一是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市场监管处;二是对于查出的问题,要举一反三,切实制定有效措施,加强隐患监控,落实防范措施,注重薄弱环节和关键环节监督检查力度,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水平。
四、工作建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和本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 统一部署,规范上海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本次专项检查情况,建议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确保两年行动取得实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起来,进一步认清当前从严执法的大形势、大背景,尤其是今年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本市两年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须根据《上海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意见》要求,紧紧围绕“全面落实五方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加速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等”重点工作,针对前期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务必通过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一步明晰政策,对照不足,及时整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治理转包和违法分包专项工作。
(二)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强化动态监管,严查合同关系与资金往来是否一致性, 并通过查处曝光一批违法企业和个人,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的势头,确保区域内市场行为得以进一步规范。
(三)强化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履职管理。施工企业应切实落实好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建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项目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配置项目技术负责人、 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等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规范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必须与劳务企业依法签订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要加强施工现场劳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资质挂靠、人证不符、违规作业等问题发生。
(五)深入推进施工现场作业工人实名制管理。进一步推进施工企业落实施工现场作业工人实名制管理,针对施工现场难以主动落实的情况,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主动督办,提供有效服务,帮助企业做好施工现场作业工人实名制管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