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动态
沪建市管[2015]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本市建筑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维护外来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沪建管[2014]1065号)的要求,现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中社会保险费取费调整如下:
一、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规费项目中列支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的社会保险费,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取费费率固定统一。投标人在投标时分别填报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两项合计后列入评标总价参与评标。
二、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规费项目中的社会保险费应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可计量措施项目)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社会保险费费率(市政养护、绿地养护仍以人工费为基数)。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社会保险费费率中管理人员部分为5.55%,其余为生产工人部分。
三、水利工程相关费率由市水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另行发布。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中社会保障费报价及评审方法的监管工作规则》(沪建市管[2012]8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社会保障费评审规则的通知》(沪建市管[2014]2号)废止。凡发布之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险费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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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