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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本市建筑工地务工人员健康管理的通知

沪建质安联〔2023〕471号

关于做好本市建筑工地务工人员健康管理的通知

 

各区建设管理(交通)委、卫生健康委,各区局(产业)工会,各特定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工地务工人员关心关爱工作、保障广大务工人员的健康权益,结合建筑工地现场作业环境、人员年龄结构等实际情况,现就切实做好本市建筑工地务工人员健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摆在重要位置,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工会和各工程参建企业要高度重视务工人员健康管理工作,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把务工人员身体健康摆在重要位置,做到与安全生产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积极营造健康和谐的社会氛围。

二、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的务工人员,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及劳务分包单位的务工人员。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务工人员健康管理各方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牵头组织落实建筑工地务工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工作,全力保障务工人员身体健康。主要包括务工人员进场前的健康体检及进场后的日常健康监测等,并负责统筹相关费用,不得将健康体检等费用变相转嫁给务工人员个人承担,同时应配备工地现场务工人员健康管理员,负责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各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建筑工地务工人员健康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牵头落实各项健康管理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建筑工地务工人员健康管理工作。各级工会加强劳动保护监督,督促建筑工地用工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务工人员劳动安全健康合法权益。务工人员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强化健康意识,了解自身健康状况,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责。

(二)加强务工人员进场管理

建筑工地务工人员应时刻关注自己的身体健康,通过定期健康体检,了解自身的健康状况,从事相对应的岗位和工种,对于与身体健康状况不符的岗位,应予以拒绝。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全面了解务工人员健康体检情况,全员登记造册,根据务工人员实际身体健康情况,安排相对应的岗位和工种。

(三)切实做好务工人员健康体检工作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务工人员实际情况,确定体检人员名单、选择符合要求的医院,并由体检工作联系人提前与医院预约体检时间,按照预约时间,组织落实好务工人员的体检工作,积极配合医院按照体检要求完成体检。体检报告出具后应及时发放给体检人员,体检细则详见附件。

(四)加强施工现场务工人员日常健康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重视施工过程中日常健康检查,加大对务工人员的健康检查频次,工程项目应配备血压计、体温测量仪等医疗日常检查设备,鼓励配备AED除颤仪,定期对务工人员进行血压测量和健康状况观察等例行检查,并落实专人进行登记造册,同时应配备医务室及相关急救药品,确保应急物品、药品齐全。

在每年春节后进场前、夏季高温期前、冬季寒潮期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所有务工人员开展健康检查,对检查异常的应合理安排休息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四、保障措施

一是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工会和各工程参建单位要加强对务工人员的健康宣传教育,通过张贴宣传标语、开展健康讲座、组织急救知识培训、开展急救应急演练等方式,提高务工人员健康知识水平和健康意识,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提升现场管理人员和务工人员的基本急救常识和急救技能。

二是发挥安责险服务作用。鼓励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构拓展服务内容,对承保工程项目的务工人员免费提供职业健康管理的相关服务,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是强化结果运用。建筑工地务工人员健康体检工作有关情况纳入本市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施工单位应在实名制系统中如实上传、录入务工人员健康体检信息,不得存在漏报、谎报、瞒报等行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核实上传录入的健康体检信息。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辖区建筑工地务工人员的健康管理工作推进落实,并在日常监督、抽查和巡查中,将健康管理工作作为重点推进内容。对未按照文件要求落实的工程项目限期整改,且安全生产标准化季度确认不能评为“优良”,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工程项目,列入监督机构重点监督对象,且安全生产标准化季度确认应评为“不合格”,同时进行发文通报,并取消当年度市级奖项的评优评先资格。对于发生安全事故,且未对该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或未录入实名制系统的工程项目,将对相关责任单位从严从重予以处罚。本文件相关管理要求从202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建筑工地务工人员健康体检细则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卫生健康委

市总工会

2023年10月8日

 

附件

建筑工地务工人员健康体检细则

一、体检医院

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应到国家卫生健康委、省级卫生健康委颁发的二级资质及以上级别的医院或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服务内容含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二、体检频次

每年体检应不少于1次,体检时间从报告出具之日开始计算,体检报告超过一年的应重新进行体检。

鼓励对55周岁以上男性、45周岁以上女性及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务工人员增加体检频次。

三、体检项目

体检项目应包含:血压、血常规、尿常规、腹部超声、胸片、心电图、眼科、耳鼻喉科和空腹血糖(血液)、内科一般检查、外科一般检查等内容。

鼓励对55周岁以上男性、45周岁以上女性及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务工人员增加胸部CT、肝肾功能(血液)等相关体检项目。鼓励对40周岁以上女性增加乳腺超声、妇科检查等女性专项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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